赵某、秦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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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40号案件名称
赵某、秦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赵某;秦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64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秦某1,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6日,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秦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将长女秦某2判决给被告抚养,次女秦某3判决给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承担次女以后的治疗费40000元;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二层楼房上下8间,车号为×××的宝骏高配轿车一辆,三轮电动车一辆,两轮电动车两辆,农用三轮车一辆,两头牛(一大一小),铡草机一个;4、诉讼费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7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1月25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孩,长女现年15岁,取名秦某2,次女现年10岁,取名秦某3。婚后双方到兰州打工挣钱,孩子出生一岁后由婆婆照顾,原、被告到新疆打工,在新疆购买房子居住生活,但被告的父母不同意,只好用准备购买楼房的钱修建了景古镇秦家河村阴哇铺36号宅院修建了二层楼房上下8间。2011年原告又生育次女秦某3,原告早晨生育孩子,被告下午就返回新疆,期间没有给原告打电话,医药费都是原告自己承担。在被告母亲生病住院时,医药费也是原告承担的。2020年9月间,婆婆给被告打电话,声称次女有病,原告从新疆回到康乐给孩子治病,孩子的治疗费也是原告承担的,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现在次女全由原告照顾,医疗费也由原告承担,被告不尽自己的责任,双方之间矛盾加剧,分居近一年。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为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秦某1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二、双方同意婚生长女秦某2由被告秦某1抚养,次女秦某3由原告赵某抚养,双方抚养费自理。一方要求探望孩子时另一方应予以配合;三、家庭共同财产中原告赵某应分割的部分自愿留归被告秦某1及其家人所有。家中所有债务由被告秦某1及其家人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仲祥人民陪审员 丁 英人民陪审员 马治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龙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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