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春、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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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236号案件名称
马艳春、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艳春;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236号原告:马艳春,女,1970年3月5日生,回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路21号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16428395A。法定代表人:刘玉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春诉被告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艳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艳春承担。审 判 员 康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明宇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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