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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13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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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1373-1号
  • 案件名称

    卫信良、卫周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卫信良;卫周军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1373-1号申请执行人:卫信良,男,1936年4月17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卫周军,男,1962年9月1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卫信良与卫周军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550元。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55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卫周军名下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千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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