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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立英、杨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3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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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3935号
  • 案件名称

    肖立英、杨美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肖立英;杨美辉;杨国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3935号原告:肖立英,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美辉,男,197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杨国其,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肖立英与被告杨美辉、杨国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肖立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立英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9元,由原告肖立英承担。审 判 长 焦 淘人民陪审员 申 莲人民陪审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吴露露书 记 员 吴学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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