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422执保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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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2执保212号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422执保212号申请保全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保全人:张立东。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张立东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龙山区教师新村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张立东所有的坐落于辽源市龙山区教师新村的住宅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刘晔萍审判员 蔡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宪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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