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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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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251号
  • 案件名称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晓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晓明,女,1963年11月29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明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辽04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启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曹 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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