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国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5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国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国银;杨天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蒲增焕,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金国银,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天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2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国银、杨天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