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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俊娥、马永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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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345号
  • 案件名称

    武俊娥、马永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武俊娥;马永丰;白春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武俊娥,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马永丰,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被执行人:白春霞,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关于武俊娥申请执行马永丰、白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俊娥与马永丰、白春霞于2021年9月15日在我院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马永丰、白春霞共计给付申请人武俊娥204716元;此款被执行人白春霞用退休工资履行直至还清为止;二、执行费2971元,由被执行人马永丰、白春霞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武俊娥与被执行人马永丰、白春霞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武俊娥告知,申请执行人武俊娥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马永丰、白春霞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武俊娥可申请执行按照原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3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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