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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良、黄永哲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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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59号
  • 案件名称

    刘正良、黄永哲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正良;黄永哲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59号原告:黄永哲,男,生于1992年3月27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正良,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哲诉被告刘正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哲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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