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良、黄永哲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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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59号案件名称
刘正良、黄永哲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正良;黄永哲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59号原告:黄永哲,男,生于1992年3月27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正良,男,生于1963年6月2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哲诉被告刘正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永哲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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