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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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1037号案件名称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隋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1037号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善水街214号23层7号。负责人:黄健,系该分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系辽宁海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洁,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秀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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