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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石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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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02号
  • 案件名称

    王杰、石小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杰;石小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军,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杰,男,生于1991年1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小军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案执行费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35000元。被执行人已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下余30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清结。二、执行费5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520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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