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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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136号案件名称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闫红磁;李顺慧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住所地:龙井市龙井街229号。负责人: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红,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伟利,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智新镇。法定代表人:闫红磁,经理。被执行人:闫红磁,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李顺慧,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闫红磁、李顺慧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吉240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闫红磁、李顺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井市域烽林副产品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闫红磁、李顺慧向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96348.56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为214639.25元;2020年9月15日至欠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逾期利率月8.90625%计算),案件受理费18244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20)吉240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井支行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2405执136号执行案件对(2020)吉2405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金哲审判员金星海审判员吴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龙 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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