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智鹏、洪小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681民初4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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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681民初4606号案件名称
颜智鹏、洪小彬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颜智鹏;洪小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81民初4606号原告(反诉被告):颜智鹏,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洪小彬,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建龙,龙海市顺通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原告颜智鹏与被告洪小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颜智鹏和反诉原告洪小彬于2021年9月9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智鹏、洪小彬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颜智鹏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洪小彬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颜智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洪小彬负担。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姚艺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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