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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502民初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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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430号
  • 案件名称

    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秦称德;白誉琴;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502民初2430号原告: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佩,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法定代表人:秦称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君,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称德,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白誉琴(系秦称德之妻),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被告: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峰,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秦称德、白誉琴、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佩,被告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君,被告秦称德,被告白誉琴,被告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红、张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偿还代偿款6442070.65元及利息(以644207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15%,自202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承担违约金59万元;3.判令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律师代理费19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5日,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与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约定: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为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在兰州银行武山县支行59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全额担保;若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造成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损失的,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追偿代偿资金和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有权要求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承担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支付代偿资金按照银行利率上浮50%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日,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分别与秦称德、白誉琴签订《自然人反担保合同》,与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同日,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59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借款月利率7.21‰。当日,天水融资担保公司、秦称德、白誉琴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水融资担保公司、秦称德、白誉琴为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每个保证人均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个保证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该银行依约向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发放贷款590万元。贷款到期后,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未按时归还贷款。2021年1月25日,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代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返还贷款本金5899999元、利息542071.65元,共计6442070.65元。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至今未返还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2021年7月,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与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支出律师费192000元。天水融资担保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履行了保证及代偿的义务,但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至今未返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承认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且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承认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为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为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代偿贷款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现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基于该代偿行为主张相关权利,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处理。关于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返还代偿款6442070.65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与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天水融资担保公司、秦称德、白誉琴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未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代偿贷款本息共计6442070.65元,依法取得了追偿权,现其要求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返还代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59万元的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担保协议书》约定了两项费用:既约定了如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违约导致代偿,应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贷款银行月利率7.21‰上浮50%即10.81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又约定了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应承担担保总额10%的违约金即59万元,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2019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四倍即17%。经本院核算,以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644207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自其代偿次日即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时即2021年7月6日,为489776.32元,即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总计不应超过489776.32元。现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支付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59万元,已明显超过前述法定最高限额,本院予以相应调整:对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6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两项费用之和,以489776.32元为限予以支持;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6442070.65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815‰,自2021年7月7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关于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支付律师费19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双方约定若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造成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损失的,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追偿代偿资金和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且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武山金陇农副产品公司未按照约定返还代偿款,导致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并非天水融资担保公司基于合同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故不属于前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范畴,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主张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天水融资担保公司与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自然人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且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保证人天水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秦称德、白誉琴、武山金信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九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442070.65元、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共489776.32元、后续资金占用利息(以6442070.6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15‰,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时止)、律师费192000元;二、被告秦称德、白誉琴、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40元,减半收取计31970元,由甘肃省武山县金陇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秦称德、白誉琴、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秦风风书 记 员  王晓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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