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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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993号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大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993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村东。负责人:张士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媚,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大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吉利涛,该居委会主任。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大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继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学斌书 记 员 甄玉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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