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春梅、方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91执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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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91执74号之一案件名称
章春梅、方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章春梅;方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791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春梅,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执行人:方斌,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春梅与被执行人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9)皖179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此调解,被执行人方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章春梅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方斌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春梅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至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九华山分中心、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九华山风景区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方斌财产状况,也前往被执行人方斌住所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方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方斌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章春梅,并对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章春梅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得以实现。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 勇审 判 员 周景物人民陪审员 姜国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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