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曦、胡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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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84号案件名称
秦曦、胡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秦曦;胡兆华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84号原告:秦曦,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胡兆华,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秦曦与被告胡兆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秦曦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曦撤诉。审 判 员 赵晓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魏兴强书 记 员 苟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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