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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段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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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段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段超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住所地永州市。负责人陈永红,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舒豪,女,湖南嘉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段超,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段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9月22日、9月27日三次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除有小额保费3546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向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向祁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2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也没有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执行,电话短信均不收接也不回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号。被执行人名下的小额保费因无提取现金价值,故没有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柏林审 判 员 桂 冠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秧生书 记 员 聂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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