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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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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500号
  • 案件名称

    韩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星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5执500号被执行人韩星罚金一案,本院(2021)吉24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韩星缴纳违法所得711154.69元人民币、罚金10万元人民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星向本院自动履行795354.69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韩星在支付宝账户内存款15000元及微信账户内存款8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罚金10万元及违法所得711154.69元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涉被执行人韩星违法所得及罚金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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