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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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27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张志春;张冬姝;程丽梅;李长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住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尹铁铮。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被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被执行人:张学军,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亚杰,女性,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志春,男性,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冬姝,女性,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程丽梅,女性,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长鸿,男性,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与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张志春、张冬姝、程丽梅、李长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贷款本金8,128,238.23元及利息、罚息。被告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学军、张亚杰、张志春、张冬姝、程丽梅、李长鸿对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128,238.23元及利息、罚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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