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全、苏财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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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522号案件名称
周秀全、苏财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周秀全;苏财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522号 原告:苏财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周秀全,男,1986年X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苏财华与被告周秀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财华于2021年9月30日以被告周秀全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财华以被告周秀全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财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财华负担。 审 判 员 魏富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 书 记 员 卢云丹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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