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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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17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亚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亚军;邓爱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委托代理人彭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亚军,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被执行人邓爱纯,女,汉族,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丁亚军、邓爱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特1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丁亚军、邓爱纯所欠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止为58155.91元,丁亚军、邓爱纯自行处置抵押给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侧东方新城7栋31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520号),所得房屋价款758000元,加上扣划存款25165.48元,扣除执行费12472元后,合计770693.48元,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利息10693.48元。尚欠借款本金240000元及新产生利息,从2021年10月开始,按17个月偿还清,每月20日前等额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按月利率千分之七清偿相应利息。尚欠利息47462.43元在最后一期还款时一并结清。二、由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18日就抵押的位于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南侧东方新城7栋31106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8桃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520号)进行解押。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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