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振斌、刘海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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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554号案件名称
雷振斌、刘海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雷振斌;刘海峰;刘海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554号原告:雷振斌,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涛,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雷振斌与被告刘海峰、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雷振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振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振斌对被告刘海峰、刘海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雷振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宝利审 判 员 薛慧卿人民陪审员 胡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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