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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振斌、刘海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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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554号
  • 案件名称

    雷振斌、刘海峰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雷振斌;刘海峰;刘海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554号原告:雷振斌,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海涛,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雷振斌与被告刘海峰、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雷振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振斌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振斌对被告刘海峰、刘海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雷振斌负担。审 判 长  李宝利审 判 员  薛慧卿人民陪审员  胡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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