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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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974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王小磊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974号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新兴时代广场22号楼3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068121888E法定代表人:房路秋委托代理人:孙怀锋、刘烁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艮龙,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王小磊,女,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艮龙、王小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艮龙、王小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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