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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0民初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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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0民初974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王艮龙;王小磊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0民初974号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309国道新兴时代广场22号楼3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068121888E法定代表人:房路秋委托代理人:孙怀锋、刘烁康,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艮龙,男,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告:王小磊,女,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艮龙、王小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艮龙、王小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原告邯郸市向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九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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