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锁、高在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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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06号案件名称
王润锁、高在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润锁;高在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906号 原告高在仁,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润锁,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高在仁与被告王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在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在仁负担。 审 判 员 马 金 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娴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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