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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艳、邹步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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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378号
  • 案件名称

    王学艳、邹步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学艳;邹步高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艳,女,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邹步高,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学艳与被执行人邹步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822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步高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60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444元,负担执行费4062元,但被执行人邹步高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先后于2021年5月7日、8月31日、9月14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车辆信息等情况。网查反馈信息被执行人邹步高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邹步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8月31日、9月14日在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保险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投保保险产品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步高有可供执行的收益性保险和股息红利。3、2021年9月16日在传统查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邹步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步高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1年9月16日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化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邹步高有无公积金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执行人员 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邹步高曾经户口所在地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苏溪村进行财产及相关情况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邹步高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邹步高人在缅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步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学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7747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真旭审判员卜忠明审判员蒋模进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胡波平代理书记员彭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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