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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田、谭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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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6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万田、谭华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万田;谭华;文立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万田,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谭华,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文立红,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万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华、文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华、文立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万田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谭华、文立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限期由被执行人履行(2020)湘092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谭华、文立红偿还5075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34元,执行费669元。本院受理后,本案扣划被执行人文立红银行存款6785.79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张万田5582.79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34元,执行费669元。2021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万田与被执行人谭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谭华给付张万田货款50750元,扣除已扣划的5582.79元,于2021年11月28日给付20000元,2021年12月28日给付10000元,2022年12月28日给付余款15167.21元;如未按期限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到期未支付金额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因上述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22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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