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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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82号案件名称
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团城乡三街村东。 法定代表人:史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米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山西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亦于2021年9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双方当庭表示均同意对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被上诉人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侯马市新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减半收取706.5元,由河北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满良审判员 杨云芳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晓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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