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长林、山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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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37号案件名称
方长林、山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方长林;山阳县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37号山阳县自然资源局、方长林: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方长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长林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长林交纳罚款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长林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山阳县自然资源局已领取案件款3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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