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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喜姣、刘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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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67号
  • 案件名称

    黄喜姣、刘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喜姣;刘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67号原告黄喜姣,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化县桑梓镇新冷界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2524197512106426。被告刘灿,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在水一方9栋301,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0211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喜姣与被告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喜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喜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喜姣撤回对被告刘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喜姣负担。审   判   员  康太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石 杰代理书记员(兼)  石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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