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喜姣、刘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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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67号案件名称
黄喜姣、刘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喜姣;刘灿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67号原告黄喜姣,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化县桑梓镇新冷界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32524197512106426。被告刘灿,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在水一方9栋301,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0211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喜姣与被告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喜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喜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喜姣撤回对被告刘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喜姣负担。审 判 员 康太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 官 助 理 石 杰代理书记员(兼) 石 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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