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3号案件名称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金明美地小区A-02。法定代表人:申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延长县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机械厂。身份证号码:612621197602190019。被执行人:张良才,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院9号楼5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126011971080506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延龙、张良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延龙、张良才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03执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宪武、王英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异270号 下一篇 咸胜强、天津天材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7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