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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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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63号
  • 案件名称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延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金明美地小区A-02。法定代表人:申晓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延龙,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延长县人,住延安市延长县街道办事处第四社区机械厂。身份证号码:612621197602190019。被执行人:张良才,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院9号楼5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126011971080506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延龙、张良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塞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延龙、张良才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向本院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长期和解履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03执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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