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22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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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226号之五案件名称
田某某、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药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2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药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晋11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后剩余部分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药某某在汾阳市人民法院有工资收入,其中因其他案件每月提取其工资26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将其剩余工资提取归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药某某在汾阳市人民法院收入共计282900元(提取其收入2600元外所有部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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