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02执45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2执4519号
  • 案件名称

    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02执45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楼8层西区8036室。法定代表人:段明亮,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作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20)鲁0102民初1341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神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71283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33元。因连云港旭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勇审判员  王东审判员  宁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苑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