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豪、成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0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067号案件名称
陈文豪、成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文豪;成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豪,男,被执行人:成虎,男,陈文豪与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成虎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陈文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成虎偿还陈文豪借款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0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文豪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0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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