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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琳、刘亚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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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01号
  • 案件名称

    李亚琳、刘亚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亚琳;刘亚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琳,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团结路一组。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6909250068。被执行人:刘亚飞,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沟社区庙沟组23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209130516。申请执行人李亚琳与被执行人刘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亚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亚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亚琳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亚飞存款1566.36元。此外,被执行人刘亚飞无车辆、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亚飞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李亚琳已领取案件款1516.36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5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亚琳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俭审 判 员 房小康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聂 东书 记 员 席 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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