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杰、安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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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345号案件名称
李磊杰、安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磊杰;安立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345号原告:李磊杰,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专科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安立忠,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磊杰与被告安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磊杰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磊杰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郝牛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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