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2民初3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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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民初3340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振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2民初3340号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里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74604043Y。法定代表人:安哲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赵振山,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振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通惠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郭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莹书 记 员 张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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