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勋、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6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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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6067号案件名称
王元勋、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元勋;李瑞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6067号原告:王元勋,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英,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元勋诉被告李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元勋于2021年9月24日以被告现已下落不明,需进一步确定被告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元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元勋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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