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元、杨建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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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299号案件名称
刘兴元、杨建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兴元;杨建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元,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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