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新、李晓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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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104号案件名称
李永新、李晓明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永新;李晓明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新,男,1984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李永新申请执行李晓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永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8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晓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李晓明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本案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明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晓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对被执行人李晓明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永新释明,申请执行人李永新予以确认。执行中申请人李永新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李晓明自动履行执行款2700元。申请执行人李永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1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金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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