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延发、王清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78号
  • 案件名称

    朱延发、王清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延发;王清莲;张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朱延发,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延长县***村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王清莲,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瑜,女,汉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延发与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延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2%),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清莲、张瑜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强 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