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波、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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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466号案件名称
田波、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田波;陈志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田波,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贵,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波与被执行人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7月29日生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支付货款28360元;2、承担受理费509元、执行费333元;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立案后,本院进行如下执行措施:分别于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9月2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无可执行的存款;登记有浙C29K97号奇瑞牌车辆(注册日期2008年6月),现不知该车辆的具体位置,且注册时间较长,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暂未予查封。本院2021年7月30日网络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14个账户(具体见冻结回执)、同日冻结其财付通账户3个。2021年6月2日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等情况:没有登记的财产。2021年6月15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证明被执行人去年在浙江打工,常年在外,家里4口人,在村里与其妹妹共有一栋房屋,其他情况不清楚。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刚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录音上传),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执行标的、受理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波审 判 员 肖 翰审 判 员 侯永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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