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东海、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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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1029号案件名称
闫东海、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闫东海;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闫东海,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沁水县端氏镇人。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沁水县嘉峰镇。法定代表人:赵小东,武安村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闫东海与被执行人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东海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6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6日,本院扣划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沁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丰支行的存款17062元(含执行标的额16800元、执行费152元、案件受理费11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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