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仕茂、王洪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89号案件名称
魏仕茂、王洪洲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仕茂;王洪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89号原告:魏仕茂,男,生于1988年8月4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王洪洲,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原告魏仕茂与被告王洪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仕茂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仕茂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仕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238号 下一篇 闫东海、沁水县嘉峰镇武安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1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