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丹、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8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859号案件名称
赵丹、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丹;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女,1979年12月3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斯。申请执行人赵丹与被执行人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银行22001460300055007432_1帐户内存款共计31432.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上述执行回款31066.00支付至赵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执行费366.00元由被执行人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缴纳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尚宗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4执214号之三 下一篇 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曹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