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曹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8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883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曹志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曹志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6883号原告: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被告:曹**荣,男性。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与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定边县新红陶瓷大全门市负担。审判员 袁佩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娃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丹、长春申胜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859号 下一篇 株洲市荷塘区林芝布行、文满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