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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绪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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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831号
  • 案件名称

    宋绪海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绪海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绪海,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宋绪海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1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绪海上诉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所述事实及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辽02民终5944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辽02民终5944号民事判决书为上诉人名誉权案要求书面道歉与本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要求书面道歉,属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前者是因为被上诉人不构成侵犯上诉人名誉权未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书面道歉。后者是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违法行为向小区业主书面道歉。被上诉人存在故意侵犯司法尊严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应当对故意侵犯司法尊严的违法行为向小区业主书面道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绪海所述事实及请求,业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审理,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辽02民终594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要求被告在小区10个违法张贴处进行18天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宋绪海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上诉人本次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故对宋绪海的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凯审 判 员  殷传茂审 判 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巍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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