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21执恢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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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恢5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821执恢54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潘延民,姜卫国,贾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潘延民,姜卫国,贾志永已按你申请执行事项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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