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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永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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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467号
  • 案件名称

    尚永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尚永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467号被执行人:尚永乐,男,1972年03月20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与尚永乐罚金一案中,经查明,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永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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