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李双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460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李双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李双鹤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460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被告:李双鹤,男。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双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城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琼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豆书 记 员 谷晓妮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尚永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467号 下一篇 肖某某、常宁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88号